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买房应认真审查所有权属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3 14:10:49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婚前个人财产应有材料证明

  据介绍,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上的署名为王小姐个人。王 小姐亦称,该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她是该房子的所有权人。泉州温陵律师事务所主任肖志云律师认为,审查房屋是否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可以根据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以及结婚证书等方面来认定。他认为,一般来讲,婚前所购买的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除非有个人约定,否则按《婚姻法》规定,即属于个人财产。当然,肖律师同时认为,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夫妻双方间的收入及购置的财产均应为共同财产,如果有关财产购置或者登记时间在结婚之后,那么,这些财产即有可能为夫妻共同财产。(XMW)

  据了解,按照2001年4月28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第一项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即你婚前取得的财产是属于个人财产。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的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已明确婚前买的房子是属于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XMW)

  不过,房屋交易时,泉州房产交易部门要求卖方出示“结婚证书”或者未婚证明。对于已结婚的“房东”,要么出示对方同意出售的有效证明材料,要么出示个人婚前财产证明或者另一方的弃权证明等材料,否则有关房产共有人均应在交易材料中签字。所以,对于夫妻婚前财产可通过公证或者律师见证等方式,证明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及归属问题。(XMW)

认真审查所有权归属

  购买房产时,对房屋的权属状况有所了解。首先,查看房产证上的产权人与上家的身份证是否一致。如果房屋属于共有产权,则还要查看所有房屋共有产权人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证明。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共有人如不能到场,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由代理人代为签合同。其次,对于夫妻共有财产,要把好关。《婚姻法》规定,凡是夫妻婚后因购买、继承取得的房屋属于双方共有财产,下家应要求上家出具夫妻双方同意出售房屋的证明。(XMW)

  因此,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弄清楚房屋的权属,凡是产权有纠纷的,或是部分产权(如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共有产权、产权不清、无产权的房子,即使房子再合适都不要购买,以免成交后拿不到房屋产权证,同时也会引起许多不必要的麻烦。(XMW)

  在此提醒市民,在二手房买卖中,不仅要注意了解房屋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同时也要注意因结婚、继承等形成的未在房产证上列名的房屋共有人。如果实在无法确定,可以在签订买卖合同时要上家在补充条款中保证房屋不存在未列名共有人。(XMW)

约定明确以免扯皮

  在现实交易中,常常出现由于共同产权人不同意出售,而导致交易无法进行的情况。陈小姐遇到的烦心事就是如此,由于王小姐的丈夫不愿签字,导致交易无法进行。而在此之间,陈小姐已将所有的房款支付给王小姐。(XMW)

  对于这种情况,肖志云律师认为,如果该房子的出售是由于所有权人的原因引起的,相关的责任人对此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XMW)

  对此,提醒购房者,房产交易是一项复杂且金额较大的交易,有时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状况,导致违约行为。为了避免以后出现扯皮现象,需要在签署合同时就明确写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以及违约金的偿付金额和时间,遵循的原则就是双方责权利对等。当然,目前绝大多数房产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比例都有明确条款注明,但对于赔付时间却没有具体款项,这会导致违约方据此拖延支付时间,使条款的实际约束力和执行力下降,因此合同中应加入“买方在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卖方在实际交房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卖方(买方)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以确保合同条款的最终落实。(XMW)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