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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车祸遭法律空白:无责司机判赔36万
作者:谢长艳  文章来源:华夏时报 太平洋汽车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5 9:53:4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一审判肇事货车全责

  2005年5月20日,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5月26日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刘刚驾驶的斯太尔货车严重超载,违章驶入高速路,致使车辆制动失效,造成交通事故,这是朱勇死亡的直接原因,所以刘刚应该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赔偿责任。虽然朱勇的车也存在超载、制动不合格的违章行为,但事故发生时,朱勇的车为停止状态,并且放在规定的停车区,所以朱勇不应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

  法院判决刘刚赔偿于华死亡补偿金等各项费用365491.3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

  “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我丈夫不会白白丧命!”拿到一审判决书,于华欣慰地说。

  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这样的判决让刘刚无法接受,他说:“交警判定我是没有责任的。既然人已经死了,我愿意在同等条件下承担赔偿责任。况且朱勇的车也存在超载行为,怎么法院让我负全责,难道就是因为他的车先进了避险区吗?”

  2005年6月13日刘刚以朱勇长期占用紧急避险区修车是违章行为为由,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于2005年12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一中院维持一审判决,仍要求刘刚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刘刚提出的朱勇长期占用避险区修车也有过错,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法院认为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庭审后双方都觉得委屈

  虽然法院的判决让这起交通事故有了结果,可终审庭审后于华和刘刚都觉得满肚子苦水。

  于华说:“如果交通法对避险区避险有相关规定,交警也不会判定双方都无责任,我们双方直接就可以协商解决了。没有必要走到现在还迟迟拿不到钱。”

  而司机刘刚更是委屈,他说:“交通队的事故认定书怎么到法院就成了一张废纸,没有任何作用?30多万元赔偿费用真让我为难,货车的第三者责任险才20万元。”他的车是分期付款买的,出事时刚开了不到半年的时间。目前他的主要经济来源就靠种田,家庭生活也非常拮据。

  为了打官司,刘刚仔仔细细地研究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但没有发现任何一条关于“避险区”的规定。他认为,如果安全法中有相关规定,他的责任或许能减轻一些。

  事后追问

  交警:交通法有盲点只能定无责

  就双方当事人都存在争议的无责任的事故认定书,记者采访了昌平交通支队。据宣传科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交警介绍:

  交通部门只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不负责事后当事双方的赔偿问题。这起事故发生在紧急避险区,目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避险区如何避险没有任何规定,所以交通队只能认定事故为意外,双方均无责任。

  按常理,朱勇的车进入避险区后,应该赶紧报警由交通队来处理,而不是在避险区修车。他还强调,无责任并不代表不赔偿,没有责任只是没有刑事责任,并不表示刘刚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是《民法》的范畴,当事双方应到法院解决。

  这位交警认为,这起交通事故非常特殊,它暴露出目前交通法在避险区使用方面的盲点。“避险区在危急时可以挽救人的生命,所以在避险区内避险也应该有相应的规矩来遵循。”这位交警说。

  法院:事故认定书不是定案依据

  那么,法院是怎么看待这份无责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呢?就此,记者采访了昌平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陶志蓉女士。

  记者(下简称记):法院是如何看待这份无责的事故认定书的呢?

  陶志蓉(下简称陶):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一个普通证据,不作为定案依据。无论公民或者是组织提供的证据,法院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

  记:对于这起交通事故,法院是根据什么判定被告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

  陶:根据双方在法庭上出示的所有证据,以及当事双方在法庭上的辩论。我们的判决除了《交通法》,还依据《民法》等相关法律。

  记:撞死人的司机刘刚会不会因为交警判定无责而不履行法院判决?

  陶:交通队的事故认定是根据交通法判定的,而法院是依据相关法律作的判决。刘刚必须履行法院判决。

  事后探讨

  “交通法在避险区方面有漏洞”

  对于本次特殊的交通事故,记者专门采访了法律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浩明博士。

  许浩明认为,当前的交通法对于紧急避险区使用的规定确实存在漏洞,所以交警才会判定当事双方均无责任。因为社会发展,一些新生事物诞生,相关的法律不成熟产生漏洞也难免,这需要国家在一定时间对法律漏洞进行相应的补充。法律有漏洞并不可怕,法院可以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去调整和平衡。就像这起交通事故,司机刘刚对事故无责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法院的判决,许博士还认为,法院仅以司机刘刚的汽车超载,判定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些欠妥当。因为朱勇的货车也存在超载,而且朱勇在避险区修车,是否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把车修好,在修车的时候是否有明显的障碍物提醒——如果这三方面刘刚有充分举证,法院也应该采纳,减轻刘刚的赔偿责任。

  人大代表认为填补盲点仍需时日

  对于我国目前紧急避险区的情况,记者采访了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秘书长、北京市人大代表王丽梅女士。

  “据我所知,到目前为止,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高速公路紧急避险区确实没有任何规定。”王女士首先强调。她认为这可能是当前法律存在的盲点,但国家不会因为避险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就考虑立法。因为立法必须有实践做基础,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家才会考虑填补这方面的法律空白。王女士认为,虽然刘刚是在前两个避险区都有车辆、不得已才开进第三个避险区的,但刘刚撞死人的责任是不能推卸的。避险区是国家提供的公共资源,这种公共资源国家不可能准备得非常充分。

  她认为法院的判决非常有道理,把交通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作为普通证据符合司法实践。朱勇的车进入避险区后不报警也是他的权利,这并不违法。在一些单边事故发生时,很多司机都选择不报警,也没有这个必要。(X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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