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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 10:53:3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3.9 门 窗

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3.9.2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m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3.9.3  面临走廊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3.9.4  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
3.9.5  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3.9.5的规定。
表3.9.5 门洞最小尺寸

类 别

洞口宽度(m)

洞口高度(m)

公用外门

1.20

2.00

户(套)门

0.90

2.00

起居室(厅)门

0.90

2.00

卧室门

0.90

2.00

厨房门

0.80

2.00

卫生间门

0.70

2.00

阳台门(单扇)

0.70

2.00

注:1  表中门洞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
    2  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X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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