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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案”双方再次对簿公堂 | |
作者:不详 文章来源:瓷都热线http://cidu.net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2/1/13 文章录入:不详 责任编辑:不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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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案”双方再次对簿公堂 前年年底,陈德云兄弟向泉州联通公司购买了实行单向收费的移动电话“550业务卡”。2001年2月6日,陈氏兄弟接到了联通发送的“短信息”,称自2月8日起将对售出的“550业务卡”实行双向收费,并给予一定补偿。2月8日起,联通公司开始对陈家兄弟的手机实行双向收费。陈氏兄弟认为“联通公司此举违背了当初的承诺”,并且“无法接受联通公司提出的补偿方案”。为此,一纸诉状将联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联通公司恢复单向收费服务。 法院一审作出了认定,联通取消单向收费是“自行纠正违法行为”,并驳回了陈家兄弟的诉讼请求。对此,原告之一陈德云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1日的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仍然是“联通与客户之间的单向收费约定是否有效”。联通公司认为,1994年和1996年,邮电部下发了两个关于移动电话资费的《通知》,规定了移动电话通话采取双向计费,并规定了具体费用。在此之后生效的《电信条例》和《价格法》,对这两个《通知》的内容进行了确认,因此,违反这两个《通知》就违反了《电信条例》和《价格法》的强制性规定。由此可以确认,联通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单向收费约定违法。 陈德云的代理人则认为,《电信条例》中并未明确规定基础电信业务必须实行政府定价,也没有强调必须实行双向收费。《电信条例》和《价格法》中也未明确确认前两个《通知》的规定。因此,不能认为违反了前两个《通知》,就当然地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陈德云与联通公司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还是有效的。 陈德云的代理人还认为,单向收费的约定是破除垄断、薄利多销的一种方式,并不一定导致国家收入的减少。他认为,联通公司为此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并没有对此处罚提出复议或诉讼,从客观上侵犯了客户的利益。法院未当庭作出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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