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德化:洪田村与安村村林地纠纷奇案
作者:不详  文章来源:福建315直通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29 19:25:28  文章录入:ahui  责任编辑:ahui

   德化县林地纠纷案问号多多:德化县政府为何悄悄发给杨梅乡安村村林权证?桂阳乡洪田村为何几经讼争有喜有悲?洪田村村民为何流离失所?请看——
  这<<林权证>>为何从天而降?
  这事得先从德化县桂阳乡洪田村村民(老会计)被抓说起。(XMW)

  一、 这挖掘机是如何定性的?

  2005年10月7日,杨梅乡安村村一些村民开着挖掘机进山,准备砍掉树木,开路挖矿。
  相邻的洪田村村民闻讯赶到,予以制止。双方发生争执。冲突中,洪田村村民砸坏了挖掘机。
  安村村民提出,那挖掘机价值10多万元,要求公安机关惩治洪田村相  关人员。
  而洪田村村民则认为,他们是在保护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不受损害,安村村民是在属于洪田村的林地里违法砍伐施工的,伐木毁林未经林木所有权人的同意,而挖掘机作为违法施工的工具,砸坏它,并无过错。即使经过相关部门的所谓批准,更是违法行为,因为这片林地至今仍属于纠纷林地,必须保持原状,纠纷未解决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采伐。
  然而,次日,德化县政府成立专案组,派出十数人连续数夜到洪田村抓人。一时间,全村人心惶惶。男丁被迫逃离、上访,妇孺则终日以泪洗面。一向老实本份的李会计巧遇福建电视台新闻频道记者时,实话实说纠纷情况,触及当地政府敏感神经,被以“怀疑破坏他人财物”的罪名刑拘超过17天,仍未释放。
  那么,这一片林地到底是不是像德化县有关部门说的那样“经法院判决认定纠纷地属杨梅安村村所有”呢?
  我们还得从这片林地的纠纷说起。(XMW)

  二、林地讼争为何波折重重?

  那一片惹起风波的林地在洪田村与安村村相邻处,它在“梅花山、白叶村、畲狗岐,东丁岩格岐至野猪格直落北点平坑头,往陈坑溪直上磨石坑、畲狗岐至西点十八阶,再往畲狗垅尾直下至南点坪濑仔,沿火灰垅格直上至石鼓岐”。
  洪田村村民说,这块林地解放前至今都归他们村所有。1990年10月23日,洪田村与安村村签署《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确认上述林地林权归洪田村所有,并报原德化县土地局备案。
  但从解放到现在,当地县乡政府始终未向洪田村颁发上述林地的林权证,同样的,洪田村所有的其它林地也均未发放《林权证》。2004年3月2日,洪田村村委会向德化县人民政府递交《林权林地争议处理申请书》,要求确认上述林地归洪田村所有。可却被德化县林权办公室于2004年3月10日告知,这片林地已由德化县人民政府于1984年1月10日向安村村发放了德林字第056号《林权证》, 因此,对洪田村的请求“不予立案受理”。
  此后,洪田村村民多次找德化县政府解决问题,但无下文。从此,洪田村村民走上了艰难的诉讼之路------
  2004年5月8日,洪田村向德化县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政府发放的林权证。
  2004年6月10日,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认为洪田村应该先向德化县人民政府先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洪田村村民不服裁定,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德化县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撤销德化县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指令其立案受理。
  2004年11月23日,德化县人民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洪田村的起诉。洪田村再次上诉。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日作出(2004)泉行终字第24号行政裁定书,认为德化县政府未能提供德林字第056号《林权证》已发给安村村委会的相关证据,而安村村也仅提供《林权证》存根联复印件,德化县人民法院仅以《林权证》落款时间为1984年1月10日,就认定洪田村村委会提起诉讼已超过20年的时限,这是缺乏证据的,因此,又一次撤销德化县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德化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此案。
  2005年7月11日,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撤销《林权证》是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而原告的这项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的范围,再一次驳回了洪田村的起诉。洪田村再次上诉,但这一次,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9日做出终审裁定,维持德化县人民法院的裁定。
  对于这样的结果,洪田村村又喜又悲—喜的是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了两件事:第一,无证据表明德化县政府向安村村发放了德林字第056号《林权证》;第二,洪田村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悲的是德化县政府至今仍不作为,不愿撤销所谓的德林字第056号《林权证》,反而使两村村民的冲突加剧。(XMW)

  三、讼争背后的问号

  历经了这样的波折,洪田村村民提出了下列异议:
  1、如果德化县政府部门1984年就已经为安村村发放了这片林地的《林权证》,那又怎么会有1990年10月23日洪田村与安村村签署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呢?原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尚未取得林权证的,“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之一。《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同一起权属争议有数次协议的,以最后一次协议为准。”为何德化县政府有法不依呢?
  2、既然这片林地早就归安村村所有,为何至今这片林地的管理权和收益权都一直归洪田村呢?为何安村村民至今仍在向洪田村交纳山价和盗林罚款?
  3、既然安村村早在1984年就领到这片林地的林权证,为什么连两村的村干部都不知道有此林权证?为何安村村还一直与洪田村签订合同,承认这片林地归洪田村所有,德化县土地局还对双方的协议给予备案?为什么在1987年安村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偷砍木材,还要接受洪田村的处罚,不但认错,还尊重事实,承认林地属于洪田村,直至1990年与洪田村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4、《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活动。”《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进入争议区域砍伐林木和从事涉及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关的活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认定,向安村村发给德林字第056号《林权证》的事实没有实际发生。则上述地段仍属有争议林地,应保持原有状况。为何这样的法规,在德化县成为一纸空文?
  5、报纸上天天讲“稳定压倒一切”,要构筑和谐社会,而德化县政府却不愿意面对事实,纠正错误,导致民众冲突升级,给地方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安定的因素。我们不知道这些领导干部“三个代表”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学到哪里去了?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