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省物价局决定,自2001年12月20日抄见电量起,取消原省物委和省电力工业局对有关居民生活用电实行最低收费的规定,其他规定仍按原文件执行。同时各地凡对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有实行最低收费规定的也应一并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