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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作者:不详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1996/9/21 9:33:03  文章录入:ahui  责任编辑:ahui

国家物价局

文 件

建  设  部

 (1992)价费字479号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
 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一九八八年以来,我国开始试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几年的实践表明,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在控制工期、投资和保证质量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顺利发展,维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对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工程建设监理,由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监理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是工程建设的一种技术性服务。
  二、工程建设监理,要体现“自愿互利、委托服务”的原则,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要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深度和工程的性质、规模、难易程度以及工作条件等情况,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计收:
  (一)按所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见附表);
  (二)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3.5万——5万元/人/年。
  (三)不宜按(一)、(二)两项办法计收的,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商定的其它方法计收。
  四、以上(一)、(二)两项规定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为指导性价格,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五、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监理费由双方参照国际标准协商确定。
  六、工程建设监理费用于监理工作中的直接、间接成本开支,交纳税金和合理利润。
  七、各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监理费的收支管理,自觉接受物价和财务监督。
  八、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建设部门可依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备案。
    九、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

序号

工程概(预)算 M(万元)

设计阶段(含设计招标)
监理取费
a%

施工(含施工招标)及保修阶段监理取费b%

1

M<500

0.20<a

2.50<b

2

500M<1000

0.15<a0.20

2.00<b2.50

3

1000M<5000

0.10<a0.15

1.40<b2.00

4

5000M<10000

0.08<a0.10

1.20<b1.40

5

10000M<50000

0.05<a0.08

0.08<b1.20

6

50000M<100000

0.03<a0.05

0.60<b0.80

7

10000M

a0.03

b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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