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
违反民主议定原则 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 |
作者:黄德梅 文章来源:泉州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 13:41:12 文章录入:ahui 责任编辑:ahui | |
|
|
村里的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等事项本应由村民来共同做主,然而,令德化县某村一千多名的村民感到不理解的是,在未经村民同意便擅自将村民集体所有的水电站发包给他人进行技术改造,虽然自己的优先承包权和民主议定权受到侵害,但还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情] 2004年3月1日,德化县法院收到了该县某村1170名村民的“联名状”,反映的是,该县某村村委会在未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讨论的情况下,“擅自”与他人签订了一份《水电站技改协议书》,将本村的水电站发包给他人进行技改,因此,村民认为,村委会的行为侵害了村民的优先承包权和民主议定权,要求法院确认该村委会与他人签订的《水电站技改协议书》无效,并立即返还财产。 据了解,1997年2月3日,德化县某村民委员会将该村水电站发包给陈明(化名)、王昌(化名)经营,双方在承包合同书中约定:“承包期限10年;承包方一次性交清10年上缴款4万元”等条款。2002年11月4日,该村民委员会在未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讨论的情况下,即与张联(化名)、王炎(化名)签订了一份《水电站技改协议书》,双方约定:“一、甲方(村委会)同意将现有旧电站一座55千瓦,由乙方(张联、王炎)出资技改;二、甲方发包给旧电站承包者经营期未满内,有关旧电站承包者承包经营期内经营所得利润补偿问题由乙方与旧电站承包者自行协商解决”等条款,并在2002年12月5日,以该村村委会为甲方、旧电站承包者为乙方、新电站技改方为丙方,三方就承包期未满的补偿等问题达成了协议。协议签订后,张联、王炎即对该村水电站进行投资技改。 然而,该村的部分村民却认为,村委会与张联、王炎所签协议侵害了村民的优先承包权和民主议定权,并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在反映未果的情况下,该村1000多名村民一纸将该村委会告上法院。 [审判] 德化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村村委会在未提请村民大会讨论决定的情况下,就将本村水电站发包给他人技改,并签订电站技改协议,该行为虽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但鉴于自电站技改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原告起诉时已超过一年,且作为承包人的第三人已实际做了大量投入,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原告要求确认该电站技改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村民们不服该判决并继续上诉,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维持原判决。判决生效后,三方当事人对承包合同的内容经协商进行了调整。□记者苏智峰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方可办理。为此,一般人会认为,村民委员会如未提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的同意,即作为发包人与他人签订农业承包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应一律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 其实,这是一个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1年,或者虽未超过1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据此规定,可以看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是有限制的:一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即不得超过1年;二是虽未超过1年,但承包人已经实际做了大量投入的,则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而作为本案原告的村民诉至法院时,电站技改协议签订已超过1年,且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投入,因此,本案原告已丧失了胜诉权,其要求确认《水电站技改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德化县法院黄德梅) |
|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