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的精神病人犯罪都可以免除法律责任。近日,一名具备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梁某因纵火烧毁与他人共有的房屋,危及公共安全,被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04年12月12日晚6时许,梁某在德化县蟠龙村一食杂店赊了一包烟和两个打火机,并向店主扬言要烧毁其与多人共同居住的老房屋。回到家后,梁某果真用打火机点燃自家房内的干草,导致一座多人共有、面积达1200多平方米的土木结构老房屋着火,造成财产损失2.6万多元。 法院查明,梁某曾被送往德化县精神病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躁狂发作”,住院2周病情好转后自行出院。2005年3月,经泉州市第三医院鉴定,梁某为情感性精神障碍(躁狂相),具备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法院认为,梁某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梁某实施犯罪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处罚。(XM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