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抵扣赔偿金,伪造了15000元的借款,德化县日前一名在法院诉讼过程中裁切变造诉讼证据案件的当事人受到了处罚。 今年年初,德化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要求被告偿付22000元及违约金、赔偿金1700元。被告陈某向法庭举证条据一张,证明原告向其借款15000元,要求从货款中抵扣。原告当庭否认该证据,并申请对该条据进行司法技术鉴定。泉州中院司法鉴定处进行了鉴定,其结论为“在空白处添加内容变造而成”。德化县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举证的该条据不采信,并作出对陈某妨害民事诉讼制裁决定书,对陈某罚款10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陈某不服判决和制裁决定,分别提出上诉和申请复议。本月中旬,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和复议,维持原决定的裁定。(XM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