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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定了 | |
作者:江海苹 文章来源:泉州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2/28 1:30:48 文章录入:ahui 责任编辑:ahu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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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讯(记者江海苹实习记者陈远平)昨日,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会议召开,会上颁布了《泉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规定了低保的保障对象范围、保障标准等。 保障对象范围: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我市农村居民。 保障标准:晋江市农村低保标准将提高到200元/月;泉港区、南安市、惠安县100元/月;安溪县90元/月;洛江区、永春县、德化县80元/月,应予以提高,不低于省里确定的1000元/年标准。 保障金发放时间:3月底以前审批的,应从今年1月起发放保障金。原已保障的低保对象,应逐步换发新证。以后接受申请的入保人员,按批准的当月起执行。 申请: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家庭收入情况或相关证明材料。(XM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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