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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举行“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宣传活动 | |
作者:郑婷婷 文章来源:德化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3/16 1:47:39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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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日,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3月15日上午,德化县消委会在瓷都文化广场举行“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县工商局、公安局、质监局、药监局、卫生局、物价局、农业局、经贸局、供销社、烟草局、县供电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参加。 活动期间分发各种法规宣传材料及布置看板、张贴宣传标语进行相关的法律宣传,接受咨询及现场接待群众投诉。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于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正式实施。 据悉,新《消法》进一步充实细化了消费者权益,网络购物可7天无理由退货。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规定了缺陷产品召回、耐用消费品举证责任倒置、网络经营者连带责任等;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从“退一赔一”提高至“退一赔三”,并首次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新《消法》进一步明确了工商部门的监管责任和消协组织的监督作用,要求行政部门抽查检验市场商品和服务质量,规定了处理投诉和答复投诉期限,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为工商部门强化消费维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拓展了工商部门监管和维权的空间与手段。新《消法》将消费者协会由“社会团体”改为“社会组织”,进一步界定了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质。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消协及省消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确赋予消协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实现了与民事诉讼法有关公益诉讼制度的无缝衔接。(XM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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