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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禁止法院人员为案件当事人递材料打招呼
作者:周斌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2/21 1:17:49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法制日报北京2月20日讯 记者周斌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了《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规定强调,禁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和已退休人员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转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说情打招呼。(XMW)

据介绍,规定完善了法院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案件当事人的规定,规范了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的行为,健全了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的"全程留痕"制度。(XMW)

为了保证各项规定能够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分别提出了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惩戒措施,对违反规定并同时涉嫌犯罪的法院内部人员,还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XMW)

最高法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说,规定的出台,旨在加强对法院内部人员自我约束,帮助广大干警抵御请托说情之风,不仅有利于促进公正廉洁司法,同时有利于办案干警进行自我保护。(XMW)

权威解读

人情干扰"隔离墙"源头防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是在什么背景下制定的?对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制定了哪些"高招"?如何落实?2月20日,《法制日报》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了最高法纪检监察部门的相关负责人。(XMW)

"人情金钱"干扰办案

"近年来,个别法院领导干部和办案法官违法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这位负责人开门见山道。(XMW)

他介绍说,随着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不断增长,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越来越多,案值越来越大,法院的司法环境也日趋复杂。一些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为了在诉讼活动中得到法院领导干部和办案法官的关照,往往会通过各种社会关系去与之结识,一些与法院领导干部和办案法官具有领导、同事、同学、亲属、朋友等密切关系的人员则起到了牵线搭桥、请托说情的作用,从而致使法院的正常办案工作遭遇到严重的干扰。(XMW)

在这样的背景下,最高法对少数法官违法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问题进行成因分析,认为要解决人情关系干扰办案,首先必须加强对法院内部人员的自我约束,从而制定了这一规定。(XMW)

明确领导过问权力边界

最高法纪检监察部门相关负责人说,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法官法中关于法官不得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的规定,明确要求"法院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本人审理案件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同时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接触上述人员并可能引起社会公众及案件当事人合理怀疑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从源头上构筑起防止人情干扰的"隔离墙"。(XMW)

规定还增加了对法院退休人员的约束性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和已退休人员一律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转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说情打招呼。(XMW)

"为了一些解决法院内部人员通过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的方式对办案法官或办案部门施加影响的问题,规定规范了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的方式。"这名负责人指出,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在职责范围之外收到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递交、邮寄的涉案材料,应当送交本院立案信访部门处理,不得直接转交案件承办法院、案件承办部门及相关审判组织或者审判人员,也不得在涉案材料上签批任何意见。(XMW)

而为了防止发生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在接受请托说情后利用审判管理权违法干扰办案的问题,规定明确了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的权力边界,要求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批转涉案材料。(XMW)

"规定还考虑到了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打着履行监督指导职责的旗号为请托说情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此健全了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的‘全程留痕’制度。"这位负责人强调,规定要求:因履行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者由案件承办人记录在案;同时,案件承办人应当将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提出指导性意见的批示、函文、记录等文字资料存入案件副卷备查,并在审判组织评议案件和讨论案件时作出说明。(XMW)

欢迎案件当事人监督

任何一项制度若不能落到实处,都将是一纸空文。最高法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表示,为了增强规定的执行力,最高法特意在规定中设立了对违反规定行为的惩戒措施,要求对违反本规定的法院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应当酌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同时涉嫌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XMW)

"最高法和上级地方法院还将通过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及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强对下级法院贯彻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这位负责人说,希望社会公众和参与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对法院领导干部及办案法官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将随时受理对违反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XMW)

本报北京2月20日讯

法制日报记者 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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