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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法院首次运用音像手段保全诉讼证据 | |
作者:不详 文章来源:瓷都热线http://cidu.net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2/14 文章录入:不详 责任编辑:不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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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投资创办了南安市九都三源沙石场,去年2月1日取得泉州市水利局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范围为山美水库库区南安市九都镇秋阳村龙门溢桥下游至菇棚铁索桥上游,采砂时间为2002年2月1日至2003年1月31日止。 去年9月间,被告沈某未经许可便在郑某经批准的采砂范围内搭设抽砂设备,并于同年11月间开始私自进行抽砂作业,经郑某及有关部门多次制止无效后,郑某遂以沈某侵犯其自然资源使用权为由,于日前向南安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郑某向法院申请诉讼证据保全。 南安法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沈某在诉讼过程中毁灭证据、转移侵权工具(采砂船及其设备均可移动),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对本案的有关证据进行保全,并在法定期间内携带录音摄像器材等设备,到侵权行为发生地对沈某的沙场的有关设备及其座落位置、沙场的帐簿、沈某本人及其雇佣的工人进行录音、录像,对该案的诉讼证据进行了保全。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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