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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三大亮点保护车主利益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0/12 3:34:1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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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理赔处理时间、二手车保险不过户也可理赔以及对于免责条款的规定无不体现了新《保险法》的人性化。虽然看上去这些措施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对于规范保险服务,增加客户满意度来说,无疑可以算得上利好 新《保险法》已于10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新《保险法》的实施对车险投保理赔将产生怎样的影响,记者在“十一”长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走访了沪上部分财险公司,工作人员向记者阐述了新《保险法》实施后关于车险投保理赔的不同之处。(XMW) “严规”理赔时间 车险理赔一直是广大车主最关心的问题,而理赔难也一直是沪上部分保险公司的“老大难”问题。(XMW) 据记者了解,这一“老大难”问题反过来又制约了部分保险公司的车险业务,上海大众某4S店的保险代理人员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就表示,“保险价格已经不是车主选择保险公司的惟一依据了。以我们4S店来看,投保客户往往更加看重保险公司的后续理赔情况,所以我们现在只代理理赔口碑良好的保险公司。” 针对这一问题,记者也“有所感受”。前不久,记者的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了刮蹭,而在随后的车险理赔中,记者首先递交了事故认定书、维修清单、车主资料等各种材料,但保险公司还是不断地要求补充材料。为了几百元的理赔,来回折腾了好几个月才获得赔偿款。(XMW) 但据了解,新《保险法》的实施似乎给这一问题的解决带来了希望。因为根据新《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充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的10天内支付赔款;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XMW) 对此,太平财险上海分公司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保险法》对于保险理赔时间的规定意味着,保险公司不能像以前那样借各种理由无限期推迟理赔时间了,而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给客户说法。而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健全相关投保理赔机制,所以从长远看是有利于保险公司自身发展的。” 车辆转让 保险也赔 今年4月份,本报曾刊发过一篇题为《买二手车勿忘过户车险》的报道:上海市民黄先生在购买二手车后,由于未过户保险,结果车辆发生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此拒绝了黄先生的理赔请求。(XMW) 据记者了解,在新《保险法》未实施之前,像黄先生这样购买二手车,因未过户保险而最终遭遇保险公司拒赔的车主不在少数。“这样的尴尬在新《保险法》实施后也许会得到解决。”沪上某车险专业人士表示。(XMW) 据介绍,根据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而最重要的是,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情况下,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虽然将来在二手车买卖不过户保险的情况下,新车主可以继承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但险企相关人士也提醒,“如果被保险人不通知保险公司,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将不承担出险后的赔偿责任,如将私家车变成营运车辆。” 免责不“说明” 则不免责 过去,免责条款往往是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杀手锏”。而在保险展业中,为了促使消费者购买其产品,部分保险业务人员则故意宣传保险产品好的一面,而将免责条款一笔带过,其结果则是使消费者受到了不同程度误导,出险后产生了许多纠纷。(XMW) 对此,新《保险法》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根据该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XMW)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XMW)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规定理赔处理时间、二手车保险不过户也可理赔以及对于免责条款的规定无不体现了新《保险法》的人性化。虽然看上去这些措施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对于规范保险服务,增加客户满意度来说,无疑可以算得上利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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