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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交通安全法"办法通过 赔偿明确三种驾考可自带车
作者:张臖  文章来源:泉州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 8:25:5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本报福州讯(记者张臖)机动车撞人后赔偿比例怎样确定?非机动车登记的种类如何界定?驾驶违规到底该处多少罚款?这些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都有了明确的说法。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机动车撞人赔偿比例确定

  机动车撞人赔偿比例一直是道路交通事故中争议的焦点,今后,具体的赔偿标准有了量化指标。《办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超过限额的赔偿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登记后可上路

  电动车上路是否合法的问题也得到明确。今后,省政府将确定需要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非机动车在经过登记后,只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即可上路行驶。

  对此,《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并经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符合国家有关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可以上道路行驶。

  明确各项违规罚款标准

  《办法》还就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20元罚款: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路段鸣喇叭的等。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50元罚款:遇停止信号时,超越停止线停车的;遇放行信号通过路口时,不依次通过的;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观看电视、抽烟等妨碍交通安全驾驶的等。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罚款:违反指示标志、标线通行的;逆向行驶的;驾驶机动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或者安全头盔的;超过规定时速达20%以上未超过50%的等。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罚款:违反交通信号灯或者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违反禁令标志或者禁止标线指示的等。

  自带车辆必须符合条件

  关于驾照考试能否自带车辆的问题也有了明确的说法。《办法》规定: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可以自带车辆参加考试。不过,自带车辆必须符合考试用车条件,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X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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