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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村民厂房被强拆 政府被判赔偿125万 | |
作者:李娟娟 文章来源:大河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8 12:00:4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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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报记者 李娟娟 实习生 高宁村民承包的公司,尽管办理有集体土地使用证,但还是被政府部门强行拆除。村民一纸诉状将政府部门告上法庭。今年5月28日,法院判定村民胜诉,政府部门应赔偿其损失1258485元。可本应在判决之日30天内赔偿到位的款额,当事人却至今未拿到分文。 合法厂房被政府强行拆了 樊继斌是洛阳市宜阳县寻村镇段村村民,他告诉记者,1995年4月,他与段村村委签订协议,由他承包位于村北的原钢拉门厂和原电镀厂,承包期从1995年到2004年4月止。(XMW) 1995年7月,樊继斌在宜阳县工商局登记成立了宜阳县祥云涂装有限公司。合同履行至2002年3月,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把原合同承包期限延长了20年,即到2024年4月底止。(XMW) 樊继斌说,他承包村办企业后,注入资金200万元用于经营,并在宜阳县原土地局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2002年12月,经宜阳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延长了土地使用期。(XMW) 2005年7月14日,宜阳县国土资源局下发处罚决定,以樊继斌未办理用地手续,属非法占地为由,限15日内自行拆除其建筑设施。(XMW) 2005年7月17日,由宜阳县委、县政府批准成立的宜阳县北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向樊继斌下发了两份违法建筑拆除通知书。同年8月11日上午,该指挥部强行拆除了樊继斌的厂房等建筑物。(XMW) 政府被判赔偿村民125万 2006年,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宜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对宜阳县寻村镇段村村民樊继斌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宜阳县政府应依法对拆除原告合法用地期间建设的房屋、构筑物及辅助设施造成的损失,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由宜阳县政府赔偿樊继斌573318元。“可我自个仅经营就投入了200万元呢!”樊继斌说,一审行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判决书下发后,双方都不服,提起了上诉。(XMW) 宜阳县政府不服的原因是:樊继斌的建筑物地处宜阳县城北区,所占用土地到期后,因没有继续办理核发的用地手续,且该土地已于2005年6月征用为国有土地,其占地就是违法。(XMW) 宜阳县政府不服一审行政赔偿判决,遂上诉称:一审时上诉人所强拆的烤漆厂(原钢拉门厂)、电镀厂并非被上诉人樊继斌个人所有,宜阳县段村电镀厂已被宜阳县祥云涂装有限公司所兼并。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樊继斌573318元,数额太大了。(XMW) 今年5月11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行政判决,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最后确认宜阳县政府拆除樊继斌建筑物等行为违法,由宜阳县政府30天内赔偿樊继斌1258485元。(XMW) 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 “官司赢了,可125万赔偿款却一分钱也没拿到。”樊继斌11月2日叹着气说道。(XMW) 11月2日上午,记者到宜阳县政府进行了采访。负责协调处理此事的宜阳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马延博在电话中说:“上午我正在开会,下午还有一个电视电话会议,确实没空。” 当记者提出想在电话中听听县政府对此事的处理意见时,马副主任说:“这事我没法给你说,也没啥给你说的。” (东方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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